警惕“失职道歉”的异化

警惕“失职道歉”的异化

赛雪欺霜杂文2025-05-27 11:27:27
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负责起草该办
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负责起草该办法的深圳市监察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对行政责任体系的完善。”(9月17日人民日报)
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我当然认为它“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对行政责任体系的完善。”但我同样认为,从实践层面上,“失职道歉”存在我们不愿看到的异化的可能。这一点,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其一,“失职道歉”具有异化为“减压器”的趋势。与责任追究、纪律处分、违法犯罪惩处相比较,“失职道歉”更多地体现了政府部门的人格化,以及作为法人单位的政府部门对社会公众的礼貌。这缘于道歉的礼貌属性。日常生活中,甲由于自身的过错向乙说声“对不起”,其实质就是一种讲礼貌的表现。但礼貌这个东西,讲究“礼尚往来”,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向对方索取“原谅”的言外之意。乙再向甲说句“没关系”,甲乙双方就可以握手言和了。深圳的这个《办法》,我觉得在实践上有一定难度。作为道歉者的政府部门已经向公众作出了礼貌性道歉的姿态,在这里,道歉就具有了“减压器”的功能,它能把问责于追责的压力减到最低限度,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势必造成相关法人或个人事实上承担的责任与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不相符合。
其二,“失职道歉”还存在异化为“挡箭牌”的可能。作为道德范畴的礼貌性道歉,应该是道歉者(有过错或过失)发自内心的或习惯性的反应。“失职道歉”也是如此,它不应该与问责追责的结果挂钩。而这个《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既然如此,就在不知不觉中把道歉当作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方式之一来对待了。在这里,道歉就成了“挡箭牌”——道歉是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下作出的,它就说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已经对事件作了组织处理,事情应该到此为止,还想怎么样?道歉成为“挡箭牌”是危险的。它的直接后果是责任者称为“逍遥法外者”;其间接后果是破坏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的权威。
其实,这两个可能的异化,都与《办法》“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这个规定有关。我前面说过,道歉缘于礼貌。道歉的适用事项,应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如果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就不是道歉不道歉的问题了。“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发生后,公众需要的是到歉吗?——这就如同人们常说的,我捅你一刀,再向你说声“对不起”,有这个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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